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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21-03-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秦皇岛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统筹推进。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五条 本机关通过秦皇岛新闻网、网信秦皇岛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内容。

第六条 本机关在秦皇岛新闻网设立公示专栏。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条 网络管理和执法督查科负责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市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网络管理和执法督查科负责制定市级网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网络管理和执法督查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按照执法事项和执法类别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办综合科负责公示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驻办纪检监察组负责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和执法督查科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开信息。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随时出示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办网络管理和执法监督科负责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决定;负责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七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前条规定重新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机关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相一致。

第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时,不予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并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省网信办报送行政执法数据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办网络管理和执法督查科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本科室、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核实,确定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办网络管理和执法督查科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妥善应对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三)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而未及时更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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