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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2020-12-17

按照《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和审议的实施办法》(秦人常办〔2018〕39号)规定,2020年12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听取审议全市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在听取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广的工作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各位委员对全市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秉承“两个至上”,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双控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重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全市安全生产保持总体平稳的良好态势。截止11月底,全市共发生工矿商贸事故4起,死亡3人,同比分别下降33.3%和66.7%,为取得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坚强的安全生产保障。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杜宝军对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二要压实行业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好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督促指导行业部门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三要完善隐患排查机制。要充分发挥隐患排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作用,建立督办通报、监督考核机制,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要加强重点行业监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确保不出问题。五要强化事故调查处理。要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和审议的实施办法秦人常办〔201839201868日秦皇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报告内容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二)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情况;

(三)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情况;

(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责任追究、问责情况;

(六)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情况。

(七)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推进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事项。


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对市政府安全生产情况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审议程序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或者专题调研,并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市政府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意见,形成审议意见送市政府研究处理。

(四)市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进行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情况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依法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三、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政府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二)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之后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三)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情况的审议意见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承办方案,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和整改问责结果。

(四)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情况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字整理:石鑫

监制:任崇生

分类: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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